关于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7 点击次数:1826 发布人:韩丽丽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附件一)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于达到政府采购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需求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学校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
二、实施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校内用户单位(含各单位、各课题组)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提交的需求。
三、具体要求
(一)进行需求调查
1.用户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完成调查后,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市场调查、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教育部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用户单位可以自己进行需求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用户和第三方机构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1.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2.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用户单位可以自己编写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写。用户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并应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自行审查。(附件三:《合肥工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风险审查表》,附件四:《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风险审查表》)。
(三)风险控制
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党政办公室(法务科)等内部机构。各部门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附件五:《合肥工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表》)。
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需进行一般性审查的项目为:100万以上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进口产品、200万以上货物或服务、400万以上工程项目。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重点审查。
1.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必须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采购文件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3.审查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职责:
用户单位对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自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职责见《政府采购需求风险审查分工明细表》(附件六)。
附件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附件二:《合肥工业大学市场调查、需求调查表》
附件三:《合肥工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风险审查表》
附件四:《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风险审查表》
附件五:《合肥工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表》
附件六:《合肥工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风险审查分工明细表》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7日